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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戥新村学校校友会青年团章则
(链接:http://serdangalumni.files.wordpress.com/2011/12/constitution.pdf)
1. 名称:本团之全名为《沙戥新村学校校友会青年团》。
2. 会址:设于雪兰莪沙戥新村学校校友会会所或经校友会理事会认可之其他地点。
3. 宗旨与目标:配合校友会的宗旨与活动,以达致下列宗旨与目标。
1) 促进青年的团结合作及友爱互助。
2) 锻炼青年的体魄与培养青年的德行。
3) 提高青年的社会醒觉,培养青年服务社会及效忠国家的观念。
4) 推动教育、文化、体育及福利等活动。
5) 维护及宣扬民主与人权。
4.0 团员:
4.1 资格:凡年龄在十六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之马来西亚公民均可申请为本团团员。
4.2 入团手续:
1) 任何申请人必须填写入团表格,经本团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团员,
2) 每位团员必须缴交10令吉入团基金。
4.3 权利:
1) 有权参与本团所举办的一切活动。
2) 所有团员必须入团满一年后才享有选举权、被选权及投票权。
4.4 义务:
1) 遵守雪兰莪沙戥新村学校校友会章程。
2) 遵守本团章则。
3) 服从本团所有的会议议决。
4) 团员须于团员大会举行前30填,缴清至上一年度的活动集锦,否则将丧失该年常年大会之团员权利,连续未缴清活动基金达三年者,将丧失团员资格。
5) 团员须每年缴交5令吉活动基金。
4.5 凡在:言论上或行动上违反校友会章程、本团章则或破坏本团声誉的团员,理事会有权:
1) 冻结或开除其团员籍;
2) 向校友会理事会建议采取进一步纪律行动;
惟在理事会或校友会理事会通过采取进一步纪律行动之前,必须给予该团员申辩的机会。在理事会或校友会理事会未完成仲裁前,团员不能诉诸诉讼。
5.0 理事会:
5.1 组织:
5.1.1 理事会:理事总数不超过13人,由下列成员组成:
团长一名,
署理团长一名,
副团长一名,
秘书及财政各一名,
副秘书及副财政各一名,
培训组组长(理事)一名,
康乐组组长(理事)一名,
社醒组组长(理事)一名,
福利组组长(理事)一名,
理事:不超过两名。
5.2 选举:
5.2.1 本团理事会每两年改选一次,与团员大会同日举行,理事会任期与校友会理事会相同。
5.2.2 在改选前,本团理事会将成立选举委员会,以筹备及主持改选工作。
5.2.3 所有选举将以提名方式进行,提议人必须获得被提名者之签名接受竞选,必须有一附议人(提名必须于团员大会前一星期截止,提名期限不得少过一个星期)。
5.3 职务与职权:
5.3.1 理事会各委员之职权如下:
1) 团长:在校友会主席及秘书授权下,对外代表本团,对内督促一切团务之进行、出席校友会活动会议、提出本团工作计划及成果之报告、主持理事会议及常务理事会议。
2) 署理团长:除协助团长处理本团工作外,在团长缺席时,代理团长的职务及职权。
3) 副团长:除协助团长及署理团长处理本团工作外,在团长及署理团长缺席时,代理团长及署理团长的职务及职权。
4) 秘书:负责处理本团日常一切事物,并执行会议议决案。
5) 副秘书:除协助秘书处理本团工作外,在秘书缺席时,代理秘书的职务与职权。
6) 财政:管理本团一切款项,并负责每月收支账目,以书面向校友会理事会提呈常年预算案,于理事会议时提出报告,并将之归纳入校友会之账目内。
7) 副财政:除协助财政处理本团工作外,在财政缺席时,代理财政的职务及职权。
5.3.2 工作小组:理事会在必要时有权成立工作小组,处理本团事务。
5.3.3 款项运用:批准本团每项活动开销的权限如下:
理事会:五百令吉以上
团长、署理团长、秘书及财政私人中最少两人批准:五百令吉以内。
5.3.4 临时委员会:如有一半或以上的理事辞职,理事会就得解散;并由校友会常务理事会成立临时委员会,选出主席及委员,再召开团员特别大会重选理事。
5.3.5 理事辞职:任何理事呈函辞退后,理事会有权推举其他团员递补,而由校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接纳。
5.3.6 理事委任:理事会可在团长推荐下,委任不超过两名理事。受委之理事必须是本团合格团员。
6.0 会议程序:
6.1 团员常年大会:
6.1.1 团员常年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订于校友会常年大会之前召开。
6.1.2 团员常年大会之任务为报告及检讨团务,通过上年度全年财政账目,选举理事及讨论本团活动方针。
6.1.3 团员常年大会之动议必须于常年大会前十天呈交予校友会秘书处。
6.1.4 团员常年大会必须选出一名大会主席及一名大会记录。
6.2 团员特别大会:
6.2.1 遇到特别事故,理事会或有不少过半数团员联函请求,秘书必须于一星期内发函通知召开团员特别大会,大会必须在三星期内召开。
6.2.2 如团员特别大会是由团员联函请求,必须有至少半数以上的联函者出席,及超过法定人数会议方能进行。
6.2.3 如团员特别大会人数不足而取消,则不能在六个月内以同样理由要求召开会议。
6.2.4 团员特别大会所讨论之事项,必须列入议程,会议时只准讨论议程所列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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